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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群与岱山星河餐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岱山星河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群。被执行人岱山星河餐厅,住所地岱山县,组织机构代码L4551367-0.负责人何为,系该餐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陈群与被执行人岱山星河餐厅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岱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岱劳仲案字(2015)第0098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岱山星河餐厅系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致餐厅倒闭,现被执行人岱山星河餐厅业主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承诺延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岱执民字第3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