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930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邮电公寓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司月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职员。被告侯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