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善锦,农民。被告颜某,农民。原告谢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赵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晴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