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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田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农民。被执行人田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竹田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2013年至2015年孩子抚养费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父亲因病住院,经济困难,申请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某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竹田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喻成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