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陈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陈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4846-7),住所地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秦虎洲,总经理。被告陈挚,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陈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以被告陈挚已缴清所欠电信资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挚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