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长江与被执行人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长江,陈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毕长江,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厂,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长江与被执行人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广给付申请执行人毕长江人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2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柏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