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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王兰英,重庆渝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1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王兰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4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渝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岔路口村四社深基湾。法定代表人:王兰英。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王兰英、重庆渝宝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2015年7月2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兰英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附号幢单元(115房地证2013字第25119号),申请人王鹏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幢单元#(房权证202字第028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兰英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附号幢单元(115房地证2013字第25119号)。二、查封申请人王鹏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正街号幢单元#(房权证202字第028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泽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