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海英与江日梅、陈智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英,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日梅,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智生,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马海英与江日梅、陈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8,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日梅、陈智生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已全额提取被执行人江日梅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马海英按债权比例分得人民币638.37元;本院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智生工资收入1,300元,申请执行人马海英按债权比例分得人民币200元。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日梅、陈智生在银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没有房屋登记,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马海英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日梅、陈智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