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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恒林与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林,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恒林,男、1956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杨娇申请执行人杨恒林与被执行人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2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