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洪国平与李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669号原告洪国平,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田明,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满,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平与被告李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国平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洪国平负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