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学功与白密果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白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00011号异议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李某诉白某离婚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王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秀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