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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张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勋,行长。被执行人张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9666.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