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伟波与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波,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林伟波。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三雷农副综合批发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梁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伟波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林伟波依据已生效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9772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671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