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宫金花与王喜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83-1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对原告宫金花诉被告王喜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合议庭成员有文字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应为:“审判长刘耀华代理审判员程金洲代理审判员葛访”。审 判 长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程金洲代理审判员 葛 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