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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宫金花与王喜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83-1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对原告宫金花诉被告王喜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合议庭成员有文字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应为:“审判长刘耀华代理审判员程金洲代理审判员葛访”。审 判 长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程金洲代理审判员  葛 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