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毕晓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毕晓波,女,住址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晓波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棱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