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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与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曾伟新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曾伟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住所地:惠州市麦科特大道58号风尚国际一楼南侧及二楼整层。负责人焦海平,职务行长。被告一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石塘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伟新。被告二曾伟新,香港居民,港澳通行证号码:H050746600。第三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28楼。负责人陈连从。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诉被告惠州市长溢模具有限公司、曾伟新、第三人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系涉外案件,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3089026.39元,超过人民币600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属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将该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