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礼华与周成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华,周成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87-2号申请执行人刘礼华。被执行人周成烽。申请执行人刘礼华与被执行人周成烽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成烽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成烽(曾用名周鑫锋、周峰)名下位于海口市义龙西路XXXX小区XX号房屋(房产证号:海口房权证海房字第X**号,共有人符某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