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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萨仁高娃与赵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高娃,赵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萨仁高娃(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李超然,1989年3月23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鲍喜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萨仁高娃(反诉被告)诉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反诉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