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萨仁高娃与赵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高娃,赵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萨仁高娃(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李超然,1989年3月23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鲍喜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萨仁高娃(反诉被告)诉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反诉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被告赵国明(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