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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侯红霞与吴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侯红霞,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吴维春,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霞诉被告吴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吴维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