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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毛生志、周秀芹等与宋士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毛生志。原告周秀芹。被告宋士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武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芹、毛生志诉被告宋士民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秀芹、毛生志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士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芹、毛生志撤回对被告宋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杨洪民审判员常敏人民陪审员刘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宁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