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艳诉被告沈阳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艳,沈阳电缆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翠艳,女,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被告沈阳电缆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原告王翠艳与被告沈阳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赫独任审理。原告王翠艳诉称,原告于1990年12月加入被告处工作,任检查员一职,直至2002年12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并确认工龄。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原告要求补缴保险、确认工龄的请求,系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