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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力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7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力兵,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力兵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俊锋、曾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力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力兵骑电动车来到深圳市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唐美商场后门处时,看见被害人莫耀锋在该处休息,双方约好一起找工作。当日15时许,李力兵骑车带着莫耀锋来到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55号“韩韵世家”发廊洗头。期间,李力兵以打电话喊其朋友过来洗头为由,借用莫耀锋的手机。随后李力兵拿着莫耀锋的“苹果5S”手机走出发廊并骑车逃离现场。莫耀锋发现被骗后遂打电话报警。当日17时许,莫耀锋和其女友谢小桃在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13号附近发现李力兵在街上行走,遂上前抓住李力兵,要回其被骗的“苹果5S”手机。双方拉扯过程中,李力兵挣脱并逃到附近的富民工业园内。后公安民警在该工业园内将李力兵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60元。涉案手机已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力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力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以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涉案物品已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力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 巧 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曾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