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德俊与修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梁德俊。委托代理人叶树宏。被执行人修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德俊与被执行人修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通过协商,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28元给申请人了结此案不再争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案执结。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小娟代理审判员谭晓明代理审判员武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郑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