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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文丹与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丹,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丹,女,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李林锦、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黄芝林。申请执行人黄文丹与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39.00元,代垫诉讼受理费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罗源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所查询,雄丰公司银行账户、厂房、机器设备、成品及半成品等相关财产因另案已被福州中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目前案件尚未全部审结。本院对雄丰公司的银行账户、部分财产也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雄丰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执行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须待相关案件审结后,才能对雄丰公司财产进行处置,目前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29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章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