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1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赵1,女,1978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女,1952年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温,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赵2,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赵1与温、赵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1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1申请再审称,被继承人赵3在和前妻李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我对当时由赵3承租的西城区西里号楼门号中的一间享有永久居住权,原判决对此没有予以保护,剥夺了我享有的居住权。此外被申请人在赵3去世后,将西城区西里号楼门号出租,原审中我要求分得相应的收益,但法官没有处理。现要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赵1的父母赵3、李在1989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东里七楼门房归李承租,西城区西里号楼门号归赵忠承租,赵1在父母处均有居住权,居住权永久有效。1990年赵3与温结婚,二人育有一女赵2。2001年赵3购买了西城区西里号楼门号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3授予赵1的房屋使用权并非赵3的遗产。赵1主张的西城区西里号楼门号出租收益,是赵3死亡后被申请人出租房屋所得,并非赵3遗产,原审不做处理,并无不当。故赵1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源审 判 员 刘 珍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