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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与糜楼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糜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负责人朱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糜楼林,男,1965年1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糜楼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9855.35元,申请执行费64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