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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侯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北羊角村。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