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侯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北羊角村。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