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振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曹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