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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振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曹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