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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覃弥软与卢家桂、罗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弥软,卢家桂,罗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覃弥软。被告:卢家桂。被告罗建华。法定代表人:XXX。原告覃弥软诉被告卢家桂、罗建华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覃弥软于2015年12015年8月19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弥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XXXX50元,由原告覃弥软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