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覃弥软与卢家桂、罗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弥软,卢家桂,罗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覃弥软。被告:卢家桂。被告罗建华。法定代表人:XXX。原告覃弥软诉被告卢家桂、罗建华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覃弥软于2015年12015年8月19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弥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XXXX50元,由原告覃弥软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