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萨某某申请执行图某某、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图门乌力吉,哈斯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1969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图门乌力吉,男,1982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哈斯图雅,女,1983年1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萨如拉申请执行图门乌力吉、哈斯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