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英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英奎,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于英奎。被执行人:张立国。申请执行人于英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