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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辛小峰与侯维俊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小峰,侯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辛小峰。被执行人侯维俊。申请执行人辛小峰与被执行人侯维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小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维俊在宝鸡千阳县信用联社宝平路分社有开户,存款余额为1034.05元,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也无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被执行人所开的侯师修理部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维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2059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59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