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元顺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1987年1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元顺玉,女,1960年4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届满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95000元及保险局一次性待遇17684.88元,案件受理费1241.75元;位于延吉市北山街产权证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由元顺玉继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顺玉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雪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0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