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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翔与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翔,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何翔,男,1996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翔与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何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