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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489刘珍、刘武与熊小凤、张修军、熊汉卫、吴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某,张某某,吴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89-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原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刘某。被告熊某某,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熊某某。被告熊某某,男,汉族,60岁,住襄阳市。被告吴某,女,汉族,58岁,住址同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熊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东方精典花园3幢1层102号的房产(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86**号)房屋、案外人刘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丹江路15号1幢1层14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433**号)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某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东方精典花园3幢1层102号的房产(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86**号)房屋、案外人刘某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丹江路15号1幢1层14室的房产(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43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雪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