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江何江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28号罪犯何江。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邯山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何江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3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43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何江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何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江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