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窦山林与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山林,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253号原告窦山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原告窦山林与被告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无棣县棣新二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无棣普慧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