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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培平与储成发、彭昌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平,储成发,彭昌友,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1375-1号原告:杨培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成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彭昌友,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诚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培平诉被告储成发、彭昌友、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已对其公司的厂房进行了查封,再查封其公司账户,超出了原告诉求的标的额,要求解除查封其公司账户。本院认为,查封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2#楼厂房,已经足够原告诉求的标的额,现原告要求解除查封其公司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查封。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