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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02号罪犯郭建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8.9分;有5次违规记录,共计扣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中,有多次违规记录,经常拖欠生产任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