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02号罪犯郭建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8.9分;有5次违规记录,共计扣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中,有多次违规记录,经常拖欠生产任务,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