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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尹东坡与于学堂、郑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东坡,于学堂,郑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尹东坡。委托代理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堂。被告郑慧荣。原告尹东坡诉被告于学堂、郑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东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克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