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凤玲、李金朝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玲,李金朝,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周凤玲,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金朝,男,1949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俊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凤玲、李金朝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庄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凤玲、李金朝诉称,1981年,西市场武庄村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李金朝的父亲李恩为承包户,共有7口人,应分得口粮田3.72亩,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1992年,因西市场武庄村规划宅基地,周凤玲、李金朝家的口粮田被调整到四矿铁路南,仍为3.72亩。1998年,因国家修北环路,周凤玲、李金朝家的口粮3.72亩被征用,西市场武庄村又把周凤玲、李金朝家的口粮田调整到优胜街大沟地。自1998年到2006年,周凤玲、李金朝家的口粮田一直在优胜街大沟地,其家人也一直在耕种。2006年,武庄村委会擅自将二人的口粮田出卖给新华区某单位盖家属楼,两年后因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又将土地退还给二人,并赔偿了两年的青苗款1400元。2008年,武庄村村委会又私自将周凤玲、李金朝家的口粮田3.72亩作为机动地租给他人,二原告不同意,武庄村村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将二人的口粮田强行拆除并终止了承包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李金朝的父亲李恩对本案争议的3.72亩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2,判令武庄村村委会按照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支付征用周凤玲、李金朝家3.72亩耕地的补偿款;3,诉讼费由武庄村村委会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凤玲、李金朝未提供证据证明李金朝之父李恩与武庄村村委会之间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故周凤玲、李金朝二人主张的继承承包经营权也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周凤玲、李金朝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凤玲、李金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