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志刚诉茂县孝德丧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刚,茂县孝德丧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江志刚,四川茂县人。被告茂县孝德丧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刚诉被告茂县孝德丧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志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江志刚承担。审判员 付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庞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