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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曾奕振、曾诗涵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奕振,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曾诗涵,女,200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曾奕振(系曾诗涵父亲),自然情况同上。被告吴和团,男,194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良珠,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曾奕振、曾诗涵、吴和团、洪良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奕振、曾诗涵、吴和团、洪良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黄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