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乳滨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丁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王丽君。委托代理人赵武群。被告丁峰,年龄不详。原告王丽君诉被告丁峰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丽君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