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证字第0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互动空间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颜涛,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9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被执行人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互动空间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涛。被执行人周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互动空间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颜涛、周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031号执行证书和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02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3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031号执行证书、(2011���西莲证经字第02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西莲证经字第03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陕西信合、西安银行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颜涛在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71.78元,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颜涛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2000元,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亦依法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610.15元,且长期未发生交易。被执行人西安互动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285.13元,且长期未发生交易。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五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五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五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但被执行人周琳名下登记有一辆蓝色飞度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A·113**),本院遂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该部车的档案信息,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互动空间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但尚未发现���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五名被执行人西安博构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永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互动空间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颜涛、周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五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834016.2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834016.2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