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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晓琳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本区刺桐西路民生银行附近的河沟边时,见被害人潘某将电动车停靠在路边并坐在车上打电话,遂将本人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上述路段附近,趁潘不注意之际上前拽住潘拿在手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59元的苹果5S手机欲抢走。被害人潘某发现后抓住该手机不放并呼救,被告人林某某见状仍强拉硬拽,导致潘人、车倒地,见潘仍抓住手机不放,又用手朝潘的头部、脸部击打数下,导致潘头皮血肿、左眶部及鼻梁部皮肤青紫,后被告人强行将该手机拽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上午将上述手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被害人潘某立即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系轻微伤。同月31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东海街道云谷小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赃物手机已追回并由被害人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体损伤程度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潘某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给予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彩云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义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玉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