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慕晓琳与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37号原告慕晓琳,南宁市邕宁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管员。委托代理人甘泽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负责人赖善,该分局分局长。委托代理人玉昆平,该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锦环,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第三人李祥,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副站长。第三人李冰一(原名:李慕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晓琳诉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户籍登记一案中,原告慕晓琳以被告已将第三人姓名更改为原名李慕一,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晓琳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晓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晓琳负担。审判长 滕莹审判员 农瑛审判员 李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