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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远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