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廖开德、廖环等与合浦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廖开德,居民。系受害人廖振雄的父亲。原告:廖环,居民。系受害人廖振雄的儿子。委托代理人谢章兰,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定海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奕,院长。委托代理人林祥,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开德、廖环与被告合浦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开德、廖环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开德、廖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开德、廖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1元,原告廖开德、廖环已预交3085.50元,退还原告廖开德、廖环3085.50元。审判员张兴桃代理审判员张娟人民陪审员陈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何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