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瑞清、刘海清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153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芹,经理。被执行人赵瑞清,男,55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海清,男,43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巴林左旗富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瑞清、刘海清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赵瑞清在巴林左旗农业银行代发的工资款,扣够案件款50000元为止。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刘海清在白音沟信用社代发的工资款,扣够案件款5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